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
监控与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Office to Monitor and Comba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 )
2018年6月
保护受害人免遭冤诉和进一步伤害
多年来,《人口贩运问题报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详细阐述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重要性。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人口贩运受害者不应为其参与的非法活动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种参与是他们受迫害导致的直接后果。
人口贩运活动在实质上是用强制、欺诈或胁迫手段剥削利用他人。人口贩运分子利用他们对受害者的控制,迫使受害者从事为其获利的活动,往往包括卖淫、扒窃或贩毒和种植毒品作物等犯罪行为。
在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执法机关往往未能正确分辨和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当受害者因参与了人口贩运分子强迫他们犯下的罪行而受到惩罚时,他们再度遭到伤害。
犯罪记录会对受害人的一生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使他们遭遇更多不公——例如,性贩运幸存者由于有因卖淫而被逮捕的经历而无法租到住房;或是,曾被犯罪团伙强迫偷窃或出售毒品的人因有这一犯罪记录而无法找到工作。即使人口贩运受害者从未受到指控或指控被撤销,逮捕记录和不良名声也仍然存在,会影响受害者的住处、就业机会以及他人对他们的看法。
虽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巴勒莫公约》[Palermo Protocol])的补充文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并未具体提到不将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当作犯罪者对待的问题,但在第2(b)条款中指出,该议定书的目的之一是“在充分尊重其人权的情况下保护和帮助此种贩运活动的被害人”。此外,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提供咨询的人口贩运问题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曾在2009年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确保不惩罚和不起诉被贩运者,缔约国应当: (a) 确立查明人口贩运受害人并向这类受害人提供支助的适当程序; (b) 考虑在与本国法律一致的情况下,不因被贩运者直接由于其作为被贩运者的处境或纯属被迫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而惩罚或起诉被贩运者。……”
美国国会(Congress)在《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中确
立:
“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不应仅仅因为从事由被贩运直接导致的非法行为(如使用伪造证件,无证件入境或无证件工作)而被不恰当地监禁、罚款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惩罚。”
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欧盟(EU)已通过了包含这一不惩罚原则的文件。2011年的《欧盟指令》(EU Directive)第8条就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作出如下规定:
“会员国应根据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主管当局有权不对人口贩运受害者所参与的犯罪活动提起诉讼或实施处罚,他们的这种犯罪是出于被迫,是第2条所述任何行为[即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罪行]的直接后果。”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Action Plan to Combat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of the OSCE)不具约束力的2013年增编在第四节第2.6段“获得司法和相应补救方法”标题下作了如下陈述:
“2.6: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在适当情况下,被确定的人口贩运[THB]受害者不会因为曾被迫参与非法活动而受惩罚。”
东盟(ASEAN)的《禁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第四章第14(7)条规定:
“每一缔约国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不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非法行为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如果此类行为与人口贩运活动直接相关。”
有效地识别贩运受害者,包括那些可能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的关键。人口贩运受害者如果知道他们不会因报告受害而被逮捕或起诉,就更有可能报告他们的情况,进而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既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帮助,也对人口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及早发现人口贩运受害者是防止其受到进一步伤害的关键,并能帮助他们尽快走上恢复正常的道路。
撤销法律诉讼法(VACATUR)
2010年,纽约州(New York)率先在全美通过一项法律,允许撤销对人口贩运幸存者卖淫罪的定罪。2013年,佛罗里达州(Florida)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删除“对在沦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期间…… ……任何违法行为的定罪”。截至2018年3月,有39个州制定了取消法律诉讼法,允许幸存者获得法庭命令,撤销或删除由于其所处人口贩运境遇所导致的刑事罪定罪。
取消法律诉讼法是对“事实无辜”(factual innocence)的正式承认。鉴于任何被强迫、被欺骗或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都不应被视为是该活动的同意参与者,因此,取消法律诉讼法应对成人和儿童同样适用。各州还应确保这类法律涵盖对受害者被迫从事的各种非暴力犯罪行为的定罪。
这些法律不仅可以让受害者纠正过去的不公,而且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新生,重建自己的生活。取消法律诉讼法增强了幸存者找工作的能力,减少了他们的经济脆弱性和重新遭到贩运的风险。在没有实行取消法律诉讼法的情况下,人口贩运受害者将注定被永远视为有犯罪前科,这将在很多方面影响他们重建生活。
